1、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交易单据的义务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保修单等形式。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不仅在于确定经营者税务负担或经营者据以统计销售数额或服务数额,分析经营状况,更重要的还在于记载消费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争议的处理,提供最基本的一个依据。
该项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凭证或单据。在国家没有规定、商业惯例也没有要求必须出具的情况下,经营者不主动出具,不能认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也不论商业惯例是否有出具的要求。经营者必须出具。
2、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售后责任,“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和包退;其他责任是指“三包”以外的其他责任,如技术指导、终身提供零部件、赔偿损失等形式。
经营者售后责任一般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种形式:
.约定售后责任
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为促销、创牌、竞争等需要,与消费者达成的承担“三包”等责任的约定。消费者一旦购买其商品,约定就具有约束力。约定售后责任对于大多数商品,在经营者售后责任中是主要的一种形式。
.法定售后责任
这些义务主要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某些结构复杂、技术性较强、消费争议较多的商品作出的强制性“三包”规定。如手机、电视机、电子琴、冰箱、摄像机、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燃气热水器、摩托车、皮鞋、旅游鞋、农机产品等商品均属于国家规定强制“三包”的商品范围,地方上也有一些强制“三包”的规定。强制性“三包”规定是对经营者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经营者不履行这些义务,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还有一些商品,既无强制性“三包”规定,也无约定售后责任,在此情况下,经营者也应履行法定的售后责任,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3、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由经营者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的合同。其他方式包括由经营者单方面作出或发布的通知、店堂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以上内容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
消费者求偿权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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