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馆暑期班组织学员到休闲山庄游泳池游泳,不料两名儿童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同时92万元的巨额赔偿也给跆拳道馆与休闲山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并为此对簿公堂。2014年5月2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该起追偿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隆林县暑期班跆拳道馆的诉讼请求。
两儿童泳池溺水身亡
2012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隆林县暑期班跆拳道馆的学员在该馆4名教练组织下到隆林县休闲山庄进行野炊活动。后由于天气炎热该馆教练又组织学员到该休闲山庄设置的游泳池游泳。游泳至中午12时许,在清点人数结账时,发现少了两名儿童,教练怀疑是家长接走了,未能及时施救。之后游泳池的工作人员发现还有两套衣服没有拿走,经查找后发现两名受害人沉入池底,后两名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溺水儿童家属各获赔46万元
事故发生后,跆拳道馆与休闲山庄分别与两名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各自赔偿两受害人家属各23万元,并已基本履行完毕。
巨额赔偿引纠纷
原告隆林县暑期班跆拳道馆诉称,被告不符合国家关于经营合法游泳池的有关规定,尚未配备有专门的救生人员等。被告为公开对外经营的水上乐园游泳池,属于高危险行业,其设施应符合保障消费者的水上乐园游泳池,但其游泳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原告带去消费的两名游泳者死亡。原告所付给受害人家属的46万元系代为被告隆林县休闲山庄所付,特向法院起诉由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休闲山庄辩称,原告违背国家有关教育文件的要求,擅自组织学员到被告游泳池游泳,游泳过程原告教练不服从被告泳池管理规定,亦不服从被告管理人员的管理,教练自行带学员到深水区教学员游泳,与学员打水仗嬉戏。在清点人数时,原告发现少了两名儿童后竟认为是被家长接走了,原告教练心安理得的去吃饭了。原、被告双方各自分别自愿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对被告不享有追偿权。
法院审理定纷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名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系原告跆拳道馆的学员,在该馆组织下到外活动并到被告休闲山庄游泳时溺水身亡。跆拳道馆组织学员到外开展活动,其对学员负有监护管理的职责,而其教练却让学员到存在安全隐患的休闲山庄游泳池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其教练存在与学员一起到游泳池深水区游泳等监管混乱失职的情形,作为组织学员外出活动的跆拳道馆,在学员游泳结束后清点人数时并未及时发现并查清二名受害人的去向,延误了抢救时机,故原告应对二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休闲山庄设有游泳池并对外收费开放,其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该山庄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游泳池中1米浅水区和1.6米与1.8米的深水区之间没有隔离开,使两个区的游泳人员能自由的往来,且事故发生时,进入游泳池的人员较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也未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有专业救生员等,未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致使二名受害人在游泳池的深水区溺水身亡,故该休闲山庄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确认原、被告对本案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再者原、被告已经分别与二名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且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原、被告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应予以确认。故原告提出对被告享有追偿权并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46万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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