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即将到来,不少孩子会到有水的地方嬉戏玩耍,这个时候,家长们可要注意了。6月4日,兴宁市新圩镇的缪女士带着孩子到游泳池游泳,孩子不幸溺水,最终不幸身亡。6月26日下午,在柳州市柳江区体育中心水上乐园的游泳池里,一名6岁儿童在深水区中发生溺水,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近期,全国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令人痛心,发人警醒。
对外开放经营的游泳池属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这类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法律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大的责任。如果因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那么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溺水的临床医学术语为淹溺,如果是不熟悉水性的人遇到有人落水,切勿盲目施救,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声呼救,让专业人士,比如救生员救人。如果没有救生员在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绳子救生圈等手段进行施救。溺水后首先应脱离溺水环境,可以用长木板或其他漂浮装置将患者从水中救起,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不慎落水,之后应尽快进行上岸急救和院内急救。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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