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本上的记载修改
时间:2023-09-03 19:20:19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根据协议,双方需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务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子 女 抚 养 : 协 议 未 达 成 , 登 记 不 予 受 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子女抚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父母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未经登记,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因此,针对子女抚养协议未达成,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况,法律是支持父母依法达成并执行协议的。但是,如果父母未能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则相关部门不会予以受理。综上所述,在子女抚养方面,父母应当充分沟通,依法达成并执行协议,以保障子女权益。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务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子女抚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父母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未经登记,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因此,针对子女抚养协议未达成,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况,法律是支持父母依法达成并执行协议的。但是,如果父母未能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则相关部门不会予以受理。综上所述,在子女抚养方面,父母应当充分沟通,依法达成并执行协议,以保障子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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