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
1.公司法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2.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6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规定,发行公司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3)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4)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5)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部门文件;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公司章程;
(7)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审委审核前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资产变化、股权变化、历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结构情况、财务情况、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及其出具的各种报告等)
(9)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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