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1、《公司法》第165条规定的文件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证明。即由主管登记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资本情况真实性的重要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通过对资产进行直接调查研究,作出定量和非定量的分析,鉴别资产的优劣,正确评定估算资产的价值所作的书面报告。验资报告是由专门的验资机构和人员对企业资本的确切数量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验证后作出的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评估、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包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送文件和其他授权部门规定的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发行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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