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法理看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3-06-12 15:32:51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国际贸易的保险环节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贸易的70%以上的保险业务都是经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他解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确保了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然而,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他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还是投保人的代理人,目前学界仍存在争议。本文将在传统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达到为国际贸易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之效。

一、传统的代理的一般理论

传统的代理理论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为代表。

1.大陆法系的代理理论

大陆法系的代理立法理论建立在德国学者拉邦德1886年发表的《代理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一文中提出的“区别论”的基础之上,它把委任和代理严格区别开来,其中委任指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指代理人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内外部关系是有联系的,其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代理的内部关系属于各国民法典或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外部关系则属于代理法调整的范围。

依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为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也应对此承担个人责任,而被代理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代理性质的认定上,大陆法系着重事物的外部趋向,特别重视代理人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

2.普通法系的代理理论

普通法系的代理理论以本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为基础,该理论把本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作为代理的理论基础。等同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的短语来表述。它的主要意思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视为本人亲自所为,对代理关系不作内外部关系之区分,作为本人的代理人的行为应在本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全文9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国际贸易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从传统法理看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从传统法理看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