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融资,常见以房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为主,以版权质押为辅的担保方式,一般是为影视企业提供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融资(债权性)电影现状未来不确定性,主要的金融服务是需要确定,哪一些有保障的方式,周期是一年,因为你即便给他一年他票房没有回来就必须要他拆东墙补西墙就会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满足这个需求就是体现在传统信贷方式与影视行业,轻资产为抵押,与行业不匹配的。还有传统信贷方式的期限、额度与影视项目实际运作周期、资金需求大小不匹配。传统信贷方式未考虑到影视企业团队、人才、创意、渠道等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
2、私募股权融资,多数投资于企业股权,很少单纯投资于具体项目,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专项电影基金,金融机构和影视公司联合发起,募集资金投资于影视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项目。私募股权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的影视项目。私募股权投资追求高收益,一般投资于影视企业,会稀释企业股权,企业融资成本高。为追求短期回报和高收益,基金也投一些短期可带来回报的单部电影、电视剧、单挡电视节目等。
3、专项电影基金多投资于指定影视企业的电影项目。重点支持作为发起方的影视企业拍摄的电影项目,其他影视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机会。国内专项电影基金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金成立踊跃、实际投资项目谨慎。
4、民间投资,影视圈外的私人资本(有资金实力的企业主等非专业人士),投资于影视项目。民间投资非专业化运作,追求短期收益,风险高。电影圈外人士投资电影项目,运作不专业,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追求短期利益,风险高。目的各异,可能干扰具体影视项目的制作,导致项目失败。
5、多方投资合作拍摄,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及相关投资机构共同合作,共同出资拍摄电影的方式,有助于发挥各方优势,实现电影票房最大化,降低制片方的投资金额与分散投资风险。多投资于拍摄需求资金量大、风险高的影片,利益方较多,易出现不稳定因素。投资方过多,观点不一致时,易出现纠纷和冲突。投资方追求短期高额收益,缺乏投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目前国内电影行业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和电影投资基金合计占比40%,远远低于成熟电影市场美国电影行业的相应融资方式75%的占比。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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