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10%,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按75%领取。
3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失业人员待遇水平,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4年1月1日起,自治区再次提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10个百分点。这是2007年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之后,又一次调整。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标准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比2013年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
据介绍,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
全文4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