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算法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3-07 21:30:28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行政拘留的原因与后边判处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可以折抵刑期,否则是不可以的。相关规定如下:

1、如在故意伤害行为,先进行的行政处罚,后因某种原因将伤害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那么前期进行的行政拘留就可以折抵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3、被告人被处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处罚执行地是在拘留所,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所犯的犯罪行为又是同一行为,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计算时,应该扣减被告人被行政处罚期间的天数。

一、刑事拘留从哪一天算起

1、如果《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如:“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

2、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二、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折抵刑期的情形有:

1、管制。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折抵,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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