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房屋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买房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对标的物进行确权。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您还可以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再次要求法院解封房产,并确认权属归自己所有。
2、如果在诉讼阶段。
买房人可以拿着买卖合同、缴费证据、实际占有的证据
(如果短期占有一般不好证明)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但是无论哪个阶段,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支付价款、实际占有、没有过错),才有可能归买房人所有。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第十七条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