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校对原件;(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由当地林业检疫机构出具。
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情况。
进口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期在30日以内,且没有拆装分散加工,或没有存放在疫区,或没有运输途经疫区的。
品种数量一致。
调运外省的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C;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本次申请即终止。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市农业局森防检疫部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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