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借给朋友3万元钱,朋友也给他打了借条,但他把借条随意放在桌上后被孩子撕坏。事后,当他拿半截借条要债时朋友不承认借过钱,他无奈将朋友告上法院,结果起诉被驳回。
2008年3月份,李先生的朋友孙女士来到他家,说自己的儿子要出国留学,向他借3万元钱,一年后就能归还,当时还写下了一张借条。因为与孙女士关系较好,李先生并没有太在意借条,把借条随手放在了书桌上。后来他3岁的儿子顺手在借条背面上画画,还撕毁了欠条的一部分。
一年期满后,孙女士一直没有还钱,于是李先生拿着被撕毁的借条找到孙女士要钱,对方竟说,她已经还过钱了,当时欠条撕毁后扔到李先生家的垃圾桶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欠条是债权纠纷的重要证据,如果出现损毁缺失,欠条持有人就需要对为什么出现损毁缺失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李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遂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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