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投毒案看投毒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时间:2023-06-11 15:42:28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投毒罪,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毒杀人,即是以毒物作为杀人手段的故意杀人行为。二者均以毒物作为作案手段,但其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①客观上,虽然都是以毒物作为作案手段,但所侵犯的对象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在不特定的场所实施犯罪行为,一个是故意使用投毒方法杀害特定的个人;②主观上,一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场所或多数人,一个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对象。近几年来,我县发生的几起投毒杀人案中,都有不同的作案手段。例如:沙窝镇沙坪村村民张世生一家四人就有三人同时都口吐白沫、呕吐、抽搐等中毒症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侦查人员在调查中得知①张世生的家人没有购买农药、鼠药,也没有在家中放置农药、鼠药;②张的家畜无一损伤;③张与湾邻没有什么矛盾;④张的大儿媳没在家居住。既找不出毒源证据,又排查不出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曾一度陷入僵局。后来侦查人员发现中毒事件发生后,长期居住在县城的大儿媳余珍凤的神情很紧张,表现反常,经询问与分析判断一致。原来,余因家庭琐事与婆母陈祖英发生矛盾,继而产生报复之念,将事先买的鼠药带在身上。在案发这天,以回乡参加孕检的名义,夜晚潜回婆母家,将携带的鼠药投入食用油、剩菜里,造成无辜者受到伤害。

此案是故意杀人犯罪还是投毒犯罪?二者性质不相同,但其作案手段相同,造成的危害结果却不同。因此对证据掌握、判断进行分析,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作一说明。

一、从证据对象说明

1、主观上,余和婆母因有矛盾,遂起报复的恶念。明知会有危害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以求心理上达到目的。

2、在客观方面,余是在夜间潜回婆家,投放毒物不易被发现,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从证据要求上说明

从余珍凤的供述和辩解看,由于与婆母产生矛盾,长期积怨,即产生报复的恶念,对实施投毒不计后果,不考虑危害性,在实施犯罪之前早已有准备。这样,从掌握证据最低标准应该是:①检验现场提取的可疑物。从现场提取的食油、剩菜中检验出424毒鼠强成分;②检验尸体。证明了致人死亡毒物是424毒鼠强;③查明毒物来源。④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发现,余实施投毒是走后门进厨房,将鼠药投放于食用油罐和剩菜里,明确了排除他人作案的事实。⑤及时进行搜查。经过搜查,在余的物件中,有余的日记反映出,余对婆母早已怀恨在心,明确了投毒报复之念是蓄谋已久。⑥有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共同证明余和婆母关系相处的不和。⑦其它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在案发前两年,余已将户口过户,其丈夫已外出打工,便与小孩到县城租房居住。这些证据中,足以能证明余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从公诉案件的最低标准上说

投毒罪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的方式是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甚至河流、池塘、水井等处。投毒杀人即以毒物作为杀人手段,投放的方式是有特定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是特定人。而余珍凤投毒案,从事实和证据上看,选择的是有特定对象,她的目的是以投放毒物报复婆母,投放的范围仅限于在其婆母的厨房内,而不是公共场所。因此,余珍凤犯投毒罪已改为犯故意杀人罪,并被依法执行了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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