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在刑法上已经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关于其最新的立案标准,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具备行为危害性,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是未遂还是既遂,不论有无造成危害结果,都可以成立本罪。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犯罪客体系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即有可能接触到该危险物质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损害;以及不特定的财产安全。具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此需要严厉打击,立案的标准也较低。
投毒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当犯罪嫌疑人故意向他人或者是向社会大众做出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后,也是会严重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大众的秩序和治安,当构成了投毒罪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会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当构成了严重后果时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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