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2、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支付;
4、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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