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双方私自签订也可以的。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出具的文书,谅解书应当反映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但实际操作中不乏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后又反悔的情形,因此建议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在相关司法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及签订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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