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应当保护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特定债权人享有对“诉的利益”的优先权。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据此作出裁判结论,否则将严重损害涉诉债权人之合理关切与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不保护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利益,反而将“诉的利益”归结为“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则意味着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强制赋予某种“公益性诉讼”的属性,意味着其他非诉债权人可以无偿分享涉诉债权人的诉讼成果,此举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全文2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