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拍卖操作程序
一、委托拍卖房地产前须知事项
1.房地产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置的房地产,委托我公司拍卖的,其委托人是人民法院或者国家行政机关。
3.拍卖的房地产应当权属清楚、无争议。
委托人在委托我公司拍卖前,应当到该房地产所属管辖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查阅被拍卖的房地产登记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委托人所处置的对象须与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相符,并且该房地产的原有抵押登记不影响委托人的依法处置。4.委托人需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文件及材料:
(1)委托拍卖函:应写明委拍的单位—上海拍卖行,有关的案件号或执行号,案由、房地产的名称、类型、座落、性质、面积(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要求报知评估结果等其他要求。
(2)提交材料: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要求拍卖的国有土地,商品房、存量房地产,及可以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需提供该房地产的产权证;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房地产,需提供预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预售的房地产需提供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号)。
如上述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同时需提供抵押登记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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