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可以仲裁吗?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
2、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书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二、医疗仲裁比诉讼好在哪里
就医疗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
第一,更具有专业性。仲裁具有专家裁断的优点是诉讼所缺乏的。这也是医疗纠纷仲裁的科学性明显优于医疗诉讼之处。众所周知,医疗纠纷常常涉及深奥的医学知识和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而掌握系统、深厚的医学专门知识的法官又寥若晨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自然难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会受到影响。而医疗纠纷仲裁有效克服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仲裁庭来裁决医疗纠纷案件,更能体现法规的权威性,从而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听审技能上的技术缺陷,是更科学、更合理地裁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
第二,快捷、经济。一裁终局有效克服了医疗纠纷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正常秩序等现象。此外,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费用低,因此医疗纠纷仲裁还能为纠纷当事人节省费用,减少讼累。
第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视对当事人秘密的保护,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来说,这种保密性对医患双方都有利。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隐私,公开的审理,往往使患者及家属处于尴尬境地。医方出于社会影响考虑,也不希望公开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都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医患双方在自愿、保密环境下,没有通常在公开审理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激烈对抗,容易促使矛盾顺利解决。这显然有利于减缓医患矛盾和冲突,有利于公正审理、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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