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资金占用问题时,关于利息的追偿事宜,其具体方式主要根据借款双方对于借款期限中的利率及其逾期利率的约定而定:若借款双方已就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达成共识,然而却并未明确逾期利率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起,依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标准,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反之,若借款双方未能就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达成一致意见,则出借方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此外,若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所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进行处理;但是,所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
如若出借方提出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超过年利率24%,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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