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姐姐对四十多岁的弟弟没有扶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是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您好,这种情况下哥哥对弟弟是有一定的抚养义务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知,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顺位低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位于第二位,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同,均是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补位。在法律上弟弟没有赡养义务,只是,如果弟弟有条件,还是应该赡养哥哥的,条件好嘛,哥哥生活得好点,条件差嘛,哥哥生活得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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