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明确地规定了亲兄弟姐妹之间并无抚养之责,然而确实存在着扶养的责任与义务。
换句话说,父母对自己尚未成年的孩子承担抚养责任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在其第一千零七十五章中明确表示:
若是有经济能力的大哥大姐,在得知父母已经离世或是父母无力承担起对未成年弟弟妹妹的抚养时,便具有承担扶养他们的职责;当年长的弟弟妹妹在兄、姐的抚养下逐渐成熟且具备了经济独立的能力后,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不足的兄、姐也应有扶养之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父母应该为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责任,而成年子女应对父母尽到赡养、帮助及自我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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