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91]财国债字第35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012号《关于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的通知》精神,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和地区所在县级市的财政部门成立的国债中介机构(包括国债服务部等),经当地财政批准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批准,均可办理国债的发行、兑付和流通转让业务。
各地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应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维护国债信誉为宗旨,切实做好国债的发行、兑付和流通转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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