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申报地点
临川大道239号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抚州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三、抚州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申报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窗口受理: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通过网络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在受理平台打印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平台可查看不予受理原因。
【不予批准的条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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