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补偿劳动者的赔偿金,应按照企业的破产清算原则,优先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拟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劳动者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按照劳动者当年12个月的平均工具进行计算,但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哪些情况下解聘职工要给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在下列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则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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