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先后顺序差异,然而,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期限则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即当土地使用权达到法定使用期限时,而相对应的房产却尚未到达使用寿命极限。在此情况下,若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需向地上建筑物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反之,倘若暂不动用这片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在使用权过期之前的最后一个年度,向国家提出续期申请,同时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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