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双方达成协议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亲自前往一方永久性家庭地址在地的婚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离婚申办文件;
若是以诉讼方式离婚,应当由提出离婚要求的当事人向对方的常驻居所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司法机构提请离婚诉讼。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若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应就此事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报。
在此期间,离婚协议书必须明确表达出双方都有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也需要明确双方关于孩子抚养事宜、财产分配和负债处置等等方面意见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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