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虽然没签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发现一方有违约的,将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口头约定有违约责任
虽然没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约定的口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那么将可以按照该约定处理。
(二)口头约定未约定违约责任
因为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违约损失的,可以请求违约损失赔偿。并且,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可能包括经营所获得利益、转售获得的利益等。
这里注意的是,要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没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请求违约责任时,对方拒绝赔偿的将影响有合同关系取证。实践中,可以收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
1、提供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2、提供移交的货物、产品等。
3、可以找第三人来做证。
4、找录音录像等资料。
5、找买卖交易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最后,现在很多人约定买卖合同时,并不注意明确违约责任,所以导致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可能会陷入纠纷。所以如果违约损失较大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
一、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行为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
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二、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
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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