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离婚时,男方在物质经济等方面具备优越条件的话,则按照法律规定,年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大多会被判处由女方负责监护和照养。
然而,若在此情况下,女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那么法院将会以判令男方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为主导原则:
首先,女方需要患有长时间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非常严重的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她共享同居生活;
其次,女方虽然拥有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却不尽到应尽的养育责任,而此时男方对此提出了申请并且希望能让自己的子女跟随他共同生活;
最后,因为其他种种特殊因素,子女确实无法适合跟随着母亲继续生活下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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