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际,若男方经济状况优于女方,通常情况下,满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将由女方抚养,然而如女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应判决子女由男方抚养:
首先,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使子女无法与她共同生活;
其次,女方虽有抚养能力,但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此刻若父亲主张子女随他生活,法院亦会做出相应裁定;
再者,如具备其他理由,足以证明子女确实不适宜跟随母亲一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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