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是一样的,具体区别如下: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首先,其商业保险性质表现在其经营主体是获准经营强制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用于经营该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条款和保险单证均经保监会审核批准,而且,其经营方式采取了与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主要在于它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它的实施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从而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将它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因而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2.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既可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伤害能获得补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该保险保障功能外,还发挥着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其一是强制实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其二是实现其公益性。通过该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违法律,均不影响该保险的效力,故保护公共道路上的行人才是其根本目的。
3.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是否投保、投保多少金额的责任保险、是否承保等,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上自愿协商,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承担强制投保的义务。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现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此强制投保的法律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性避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础,导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局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公共政策的目标。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怎么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以下几个档次: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3.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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