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出台:加强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若干规定
时间:2023-06-10 14:43:44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防范重大工程项目资金风险,确保重大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杨浦区近日出台《关于加强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监督。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计委、建委、规划局、房地局对重大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相关指标进行的审核。重大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办法进行,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区建委组织实施。

项目前期动迁资金监督。建立区由财政局、审计局和区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参加的定期沟通制度(两星期一次)。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房地局,按照《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动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前期动拆迁资金的监管。按照《区动迁房源统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房源统筹使用管理平台,加强动迁房源的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编制与批复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采用项目代建制、工程跟踪审价、项目政府采购等方式加强监控。凡属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论其筹资渠道,均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后期资源资产监督。动拆迁项目实施单位按季编制实施动迁中带征土地和其他资产情况报表,上报动拆迁项目主体单位和区计委、建委、国资办、房地局、规划局、财政局。由区国资办负责资源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资产资源的跟踪审计,同时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可使用的带征土地和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披露。

财务核算监督。重大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区财政局督促建设方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起资金、实物资产合一的财务核算体系,及时核实实物资产的购入、调拨、使用等情况,正确核算项目的成本与费用开支情况,及时分阶段地反映出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与结存情况。房源筹措、使用与结存需计价核算并入财务帐。可使用的带征土地和其他资产需建立台帐,原则上不能自行处置,如需处置,应向区国资办申报,由区国资办组织评估,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方按,报区政府批准。

对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责令整改、停止拨(贷)款等,并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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