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提出保证人填写保证书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