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乃是指在缺乏法律所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为了防止他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个体主动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行为。
这是在民法领域内,债得以产生的依据之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管理人需要对他人的事务予以管理;
其次,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
最后,不能存在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者支付其由于管理事务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时,当管理者因为管理事务而蒙受损失时,也有权要求受益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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