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替他人还贷是否无因管理需要具体分析,满足下面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是: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的行为涉及到两个债务内容,一个是管理人依法应该支付给物品所有人的债务,就是将管理事物所得到的收益交付给所有人的债务,还有所有人应该支付给管理人的债务,即,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管理物品,从而支出的费用由所有人支付给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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