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追加购房定金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之后,各合同双方可以在协议之中自行约定定金的存在及其金额。
而此时一般来说,款项多由买方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该法典的相关章节(第五百八十六条)中的阐释,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以向他方交付定金作为其债权实现的担保。
当实际形成定金交付关系之时,定金合同即告成立。
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则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应被视为对原定定金金额的变更。
此外,根据同一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时,定金应当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还。
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地,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也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
最后,根据第五百八十八条、当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时,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其中任意一种条款进行责罚。
换言之,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超出定金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如何要回购房定金
买房已交的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拿回已交的定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1、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追加购房定金”,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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