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他人实施盗窃罪行,系指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盗窃之犯罪意图且付诸实际行动的行为。
在判定教唆犯身份的过程中,重点在于考察其是否确实存在唆使他人触犯法律的故意,以及被其所唆使之人是否确实由于此人的诱惑而做出了犯罪行为。
教唆犯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也有可能只是辅助性的。
在对其进行量刑时,将会依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及实际影响来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应当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来予以判罚。
若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该对唆使者科以更重的惩罚。
若被教唆之人并未构成被唆使的罪名,针对教唆犯而言,将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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