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特殊类型的诉讼,应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要件和诉讼利益要件。
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不一定是案外人,我们在执行异议案件范围内所说的案外人,是特指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人。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必须是与执行标的间具有实质关联的执行案件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需要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主要为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等排他性权利)。当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存在间接连接时,案外人应承担自己与执行标的具有实质关联的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案外人异议的管辖法院即为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涉案房产实行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法院,而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即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开始后比较容易理解,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程序终结前则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执行程序终结前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整个案件的执行终结,而是指在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特定标的的具体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果特定标的已执行完结,即使债权未全部实现,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该特定标的也不应再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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