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费用由谁出
时间:2024-04-27 16:43:46 3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民法典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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