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
(2)必须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枪支、弹药、爆炸物。
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转移枪支、弹药、爆炸物存在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
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
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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