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最典型的体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地位相对较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解释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方利益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也建立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包括: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不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三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四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或者已经抵押的事实拆迁补偿。这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适用于买方最终无法获得房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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