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对立案条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请求权和管辖权。(2)立案登记制度的定义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除《意见》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外,应当全部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答辩状,出具书面证据。信访和有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3)二者的区别。在立案审查制度下,诉讼的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在登记制度下,当向法院提交诉状时,诉讼就开始了。在立案审查制度下,各级法院对能否提起诉讼的审查标准不同。在登记制度下,只要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处理
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不同的。在登记制度下,法院受理所有诉状,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完善配套机制等,制裁非法滥诉,加强立案监督。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所有案件现场受理登记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要及时说明,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应当一次书面告知。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判决的,应当先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拒不接收材料、拒不答复、拒不出具法律文件
加强责任追究,对不立案、拖延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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