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经济环境下,房屋买卖已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但是,由于交易的价格较高,使得房屋又与其他商品有所不同。房屋买卖过程隐含重大法律风险,广大市民应该更多掌握有关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避免房屋买卖纷争。
【案件回放】
去年年初,市民张小姐通过房屋中介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姐购买李先生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处私产房,购房款60万元,定金2万元,同时对违约金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张小姐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因资金问题张小姐曾经流露过不再购买李先生房屋的意愿。没过多久,张小姐发现李先生将该房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因原告张小姐曾经说过不买他的房子,为了避免房价下跌的损失,才将该房卖给他人,所以违约的是张小姐,不是他。对此,原告张小姐表示,虽然之前与李先生交涉过是否继续购买该房及定金是否退还问题,但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一致,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根据房屋交易流程,李先生应先到房管部门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再开立委托正孚中心收款的银行账户后,张小姐才能够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有障碍的原因是李先生没有按照房屋交易流程办事。
法院认定,原告张小姐虽然口头流露过不再购买该房的意愿,但双方并未签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房屋买卖合同依旧有效。依据房屋交易流程,签署房管局打印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在正孚中心开户后,张小姐才能启动以买卖房屋为抵押的贷款手续,而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依约履行了签正式合同及正孚中心开户的义务,将房屋另卖他人构成违约。因此判令其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在中介公司,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一方提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对方也表示同意的,应及时对变更或解除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就可能出现本案被告有理(原告流露过不买房的意愿)也败诉的风险。
签好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完全规避房屋交易风险,把握好房屋交易流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的义务,方能避免法律风险。否则,就可能出现本案被告未履行签正式合同及正孚中心开户的义务,影响原告贷款进行,反而以为原告违约的错误认识,最终承担败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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