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写应诉答辩状
答辩人:龙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129号区
代理人:李*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XX8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122219****。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XX9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500919****。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XX和黄XX二人违背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2、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5、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6、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2011年9月28日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二手房买卖常见的争议有哪些
1、法律虽规定房产过户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税务部门对各类税种及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确定税费承担人。
2、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3、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口头合同效力或合同成立与否存在争议时,法官应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4、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应以合同最终实现的目的来认定合同的性质。
5、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房屋交易的民事行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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