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和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从事有利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者进行救灾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一专业工作,导致职业病达到残疾评定等级;
6、在通勤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任务时,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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