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本人签字。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一、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报酬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委托事务处理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但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给予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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