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住房抵押贷款担保
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权利质押贷款担保
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有: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
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选择这种担保方式,首先要了解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法人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从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来看,借款人要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建设银行开有存款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这些条件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虽然资信好的非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但需要贷款银行认可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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