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支出费用:
依据医患纠纷中对病患身心健康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情况,按实际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需注意的是,一切在医患纠纷处理结束之后仍需持续治疗的费用,均应以基本的医疗保障为上限。
(二)误工损失费用:
若患者有固定收入来源,则按其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固定金额进行计算;对于其收入超出医患纠纷发生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公民公平均值高出三倍以上部分的,将按三倍计算;若无固定收入来源,则按医患纠纷发生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公民公平均值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根据医患纠纷处理地政府机关一般职员相应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来制订。
(四)护理费用: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的,依照医患纠纷发生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公民公平均值进行计算。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
根据伤残程度类别,参考医患纠纷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水平,从定残之日开始算起,最长可补偿达30年;
然而,如果年龄达到60岁以上,将限制至不超15年,而达到70岁以上者,仅承担不超过5年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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