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5-09 21:32:11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十八大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做好各项工作。

二、具体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290元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统一上调至每人每年1900元。

(二)特困人员分类救助标准。对低保体制内的城市三无、城乡重病、重残(一、二级)等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65元上调为每人每月不少于35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投入,保障经费。此次提标时间紧、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不折不扣地将提标工作落到实处,让困难群众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严格要求,动态管理。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准确核实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状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三级审核、民主评议、三榜公示、打卡发放、动态管理、规范建档、责任追究和信访举报巡查等制度,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人数,按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提标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公示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标不及时、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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